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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无人继承财产是否由公证处受理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无人继承财产是否由公证处受理的复函
 (1984年3月23日 [84]公字第54号)


上海市公证处:
  你处一九八四年三月五日(84)沪证发字第12号《关于无人继承财产是否由公证处继续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处第一种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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