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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不宜办理保姆原雇主职业、工资公证证明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不宜办理
 保姆原雇主职业、工资公证证明的复函
 (1985年12月25日 [85]司公字第189号)


福建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85)闽司函字第92号“关于美国驻香港领事馆要求当事人提供原雇主工资收入情况证明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认为,美国驻香港领事馆要求申请人王美钦提供其在内地当保姆时的雇主陈修雄的职业及月薪情况证明,与王美钦申请赴美无关,是美方无理要求,故不予办理或变通办理有关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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