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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能否出具平反证明事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能否出具平反证明事的复函
 (1983年6月8日 [83]司公字第74号)


吉林省司法厅:
  你厅(83)吉司发公字47号《关于如何对待李日男申办其父的平反公证书的请示报告》收悉。经商外交部领事司,可由为李日男之父李哲汉平反的单位出具为其平反的证明,交当事人直接发往国外使用即可,不必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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