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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复关于要求办理供养证明书事的函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复关于要求办理供养证明书事的函
 (1982年10月29日 [82]司公字第161号)


上海市公证处:
  你处一九八二年九月十六日(82)沪证外字第2809号《关于要求办理供养证明书事》的函收悉。经我们和外交部领事司联系,根据美国驻华使馆介绍,美国对亲生子女不要求提供有关供养关系的证明,对有收养关系的需要在美国定居的人,才要求养父母提供与养子女共同生活二年以上的证明文件。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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