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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公证处钢印规格事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公证处钢印规格事的复函
(1981年9月25日 [81]司公字第132号)
湖北省司法局公证律师处:
九月五日来函收悉。关于公证处钢印规格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234号《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中“钢印和其他专用章,在名称、样式上应当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的规定,钢印的规格应当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一般是小于原印)。但已经刻制与正式印章规格一样的钢印可继续使用,不必重新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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