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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可否凭香港八位律师出具的证明办公证书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可否凭香港
 八位律师出具的证明办公证书的复函
 (1985年4月1日 [85]司公字第39号)


驻纽约总领馆:
  你馆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五日(85)纽签字第37号《请示可否凭香港八位律师出具的证明办公证书等》收悉。经研究认为:凡发生在国内的法律事实,均可向国内公证处申请办理所需的公证书。如果由于时间已久,申请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在国内已无任何亲友或单位可为其作证,公证处也查不到任何线索,我公证处可为其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这种证明书在美国法律上称之为次要证据,可以代替出生证明书、结婚证明书等的效用。对此,我司曾于一九八三年三月十八日(83)司公字第31号文通知各地办理,你馆可告诉当事人向国内有关公证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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