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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
 (1991年3月29日)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人事部一九九0年十一月表彰的500名“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名单见财政部、人事部(90)财会字第046号文)为部级荣誉称号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并给予奖励升级。现将奖励升级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表彰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每人奖励晋升一级工资,其中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以来,已经获得过奖励升级的,不再给予奖励升级。
  二、这次升级所需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总公司)在年度奖励升级指标中解决。
  三、这次奖励升级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和中央各部门(总公司)人事(干部)部门审批。
  四、给予奖励升级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一九九0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晋升工资等级呈报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两份,经批准后,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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