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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应按何类地区工资标准计发工资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关于易地安置的离休
 干部应按何类地区工资标准计发工资的复函
 (1984年6月19日)


四川省人事局:
  你局川人工〔1984〕20号《关于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应按何类地区工资标准计发工资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的工资由原工作单位支付的,仍按原工作单位所执行的工资区类别计发标准工资。
  二、离休干部的工资已由接受安置地区支付(包括退休改办离休)的,也应按原工作单位所执行的工资区类别计发标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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