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大、中专毕业生
见习期间病事假待遇如何处理的复函
(1982年6月28日)
江苏省人事局:
你局苏人四(82)56号函悉。关于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病事假待遇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答复如下:
一、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其见习期间的病假待遇均应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关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二、鉴于目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事假待遇尚未统一规定,因此,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事假待遇问中按所在地区、单位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