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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农垦、水产企、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

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农垦、水产企、
 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
 (1983年6月10日)


  随着农业生产科学技术的发展,农垦、水产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机会较多,对职工的健康有一定的影响。在当前劳动条件较差的情况下,为了做好农垦、水产系统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科技人员和工人的保健工作,保证“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可以参照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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