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废止一批规章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88年5月7日 实施日期:1988年5月7日)废止(原因:由国发[1986]135号文件代替)国家人事局关于解决少数军队转业干部
要求恢复技术级别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1981年1月26日 国人[81]23号)
江苏省人事局:
一九八0年十一月十日苏人四[80]84号函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于个别原系地方技术干部参加人民解放军,入伍后改为行政级别,转业时按行政级别介绍到地方,现仍继续从事技术工作,其工资低于原技术级别工资的,如本人要求,经组织批准,可以恢复其参军前的技术级别待遇。从批准恢复之月起执行。过去差额不补。
二、原军队定的技术级别后改为行政级别,转业后不再恢复在部队的技术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