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访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事部门应选择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熟悉人事政策,会做群众工作,有一定调查研究能力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二)钻研人事业务,模范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人事方针政策,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保持公正廉洁的作风。
(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文明办信访,处理问题严肃认真,对工作尽职尽责。
(四)保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人事工作纪律,不扩散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把信访工作纳入人事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并指定一位主要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经常进行检查、督促。
第二十四条 实行领导人接待来访群众和阅批人民来信制度。各级人事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一些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要亲自过问或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事部门要定期召开信访工作会议,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指示,通报信访情况,交流信访工作经验,研究处理信访问题。
第二十六条 要关心和支持信访干部的学习和工作,让他们参加必要的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为及时掌握和交流信访反映的重要情况,各级人事部门每半年要向上一级机关反映人事信访基本情况。重要问题,及时反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城市区)以上各级政府人事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