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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门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五)向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交办信访案件,并负责督促、检查,直到解决为止;
  (六)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与人事工作有关的重要信访案件;
  (七)建立健全人事信访工作制度,开展信访工作研究,组织信访工作经验交流,培训信访工作人员;
  (八)其他人事信访事宜。
  对不属于人事部门管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应及时转请或介绍到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人事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应加强对人事信访工作的指导、检查和协调,并着重处理下列信访问题:
  (一)上级领导和领导机关批示交办需要直接审理或查办的;
  (二)已经由下一级人事部门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当事人仍不服需要复议的;
  (三)要求合理,有关部门或单位长期拖、顶不办的;
  (四)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案件需要协调处理的;
  (五)涉及地、市、州、盟以上人事部门领导人严重违法乱纪的;
  (六)其他重要信访问题。
  第八条 地、市、州、盟人事部门应积极帮助和具体指导下级人事部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问题。对下列案件,应直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一)本行政区域内“老、大、难”信访问题;
  (二)当事人不服下一级人事部门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
  (三)上级领导和领导机关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
  (四)其他重要信访问题。
  第九条 县级人事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内的人民来信来访问题,认真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要十分重视首次来信来访。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减少重信、重访、越级上访。

第三章 原则和方法

  第十条 人事部门处理、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负其责,各尽其职。
  第十一条 各级人事部门对来访人员要满腔热情,礼貌待人,文明接待,耐心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和申诉。凡是符合政策能够解决的问题,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解决;要求虽然合理,但在目前政策上还不能解决的,要耐心解释;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要讲明情况,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二条 对集体来访(反映同一问题的来访人数在五人以上)应列为重要案件,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做好疏导工作,就地解决问题。对一些涉及面大、情况复杂的重大疑难集体上访案件,处理有困难的、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共同采取措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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