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门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1991年1月11日人事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人事信访工作,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是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人事部门的各项工作涉及到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信访工作,对于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保持机关廉洁,促进人事制度改革,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对人事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检举揭发,对个人问题提出申诉,要求按政策恰当处理都是正当的,是
宪法规定的民主权利。各级人事部门必须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的信访权利。
第四条 处理来信来访,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依据国家的政策、法规,认真负责地及时作出恰当处理;反对那种掉以轻心和置之不理的官僚主义态度。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人事部办公厅设信访工作机构,承办党中央、国务院规定的有关信访事宜,并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全国人事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事部门应明确信访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县级可设兼职人员),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事信访工作。
第六条 人事部门信访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人事政策法规;
(二)认真处理属于人事部门工作范围的来信来访;
(三)承办上级领导和领导机关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
(四)定期分析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