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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人事部关于废止一批规章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1986年12月10日)废止(原因:已有文件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关于各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国务院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的通知
 (1982年9月3日 劳人干[82]138号发布)


  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奖惩,是否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商定:在国家未制定新的奖惩条例以前,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奖惩工作,可参照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行管理,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按照干部管理范围和任免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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