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的奖励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
(1981年6月5日)
近来,有些地区和部门反映,在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奖惩暂行规定》)中第
三条规定,奖励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授予奖品或者奖金。由于过去国家对这些奖励经费来源没有作过规定、有的自行解决,有的没有解决,因而相互影响。为了更好地执行上述规定,经商得财政部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
《奖惩暂行规定》授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的费用,由受奖人员所在单位的行政费开支,列“补助工资”目。
二、奖励经费的开支办法和奖励标准,应根据“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而以精神鼓励为主的方针”,由各省、市、自治区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报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送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