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反映、文书档案处理、信访业务研究、对外联系、行事务等工作;按照行业分工和行政区划分设的各业务处,采取信访合一的做法,分别负责处理本处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来信来访案件。
第四条 重要来信来访的范围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列为重要来信来访案件,必须及时摘要报送部领导阅批:
1.对厅局级以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2.检举揭发上列监察对象以外但案情重大的、集团性的或性质恶劣的案件;
3.反映监察对象在签订和执行对外经济合同中有贪污、索贿、受贿,出卖经济情报和渎职行为及其它重大问题的案件;
4.厅局级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5.对行政监察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6.内容比较重要或内容特殊,需要报送部领导阅批的其它问题。
对于需要呈报领导的重要信访案件,有些可以在呈报前进行必要的了解或核实。
第五条 对重要来信来访情况的呈报形式
一般采取简报、摘报和原件上送三种呈报形式:
1.《监察信访简报》。主要是综合反映信访工作的重要信息、工作动态、典型案件等。对内容不宜扩散或业务性较强的,可用特刊或增刊式印发。
2.《来信来访摘报》。主要是摘要报送需要请领导同志批办的单件重要信访案件。
3.原信送阅。对内容重要而文字简练、清晰或内容特殊不宜扩散的来信,可呈送原信。
第六条 分别呈报重要信访的原则
1.写给监察部的来信无指定收信人的,按来信反映问题的内容和部领导的分工,分别报送部长或主管副部长批示;涉及两个以上主管单位的分工或业务分工不清的,报送主管信访工作的副部长批示。
2.写给部长的来信,按本条第一项的办法报送。
3.写给副部长的来信,一般写给谁的就报给谁批示。
4.群众来访的要案,依照上述三项办法,酌情分别报送部长或主管副部长批示。
第七条 信访案件的转办方式
1.由部领导批示立案查处的重要案件,需要请中央各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查处的,一般以部或部办公厅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或省(区、市)人民政府交办。批交省级以下的人民政府或监察厅(局)查处的,可由部办公厅或信访局的名义交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