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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司法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对职工中被收容劳动教养并注销城市户口的人员是否开除公职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公安部、司法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对职工中被收容劳动教养并注销城市户口的人员是否开除公职问题的答复
(1983年12月13日 [1983]公发[研]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司法厅、局,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 
  这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一些地方请示:对原系职工,这次被收容劳动教养,同时注销城市户口的人,是否要开除公职。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劳教人员解除教养后三年内犯罪、逃跑后五年内犯罪的,从重处罚,并且注销本人城市户口,对这一类劳动教养人员应予开除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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