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人事部关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免顾问、专员和校、院长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关于省、市、自治区人民
 政府任免顾问、专员和校、院长的通知
 (1983年2月22日)


  根据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八)项:“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定,经请示国务院批准,对原由国务院任免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顾问、专员、省属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也相应地改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免。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