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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小学老师及幼儿教师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及幼儿教师
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1985年7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
你厅六月十四日来电悉。关于你区为稳定教师队伍,“拟规定建国以后任教满三十年的中、小学教师和幼儿教师,退休时仍然领取原来的标准工资”的问题,我们认为,目前国家为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教育工作采取了一些措施,至于可否提高教师的退休费标准,由于这个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国家通盘研究,不宜由地方单独处理,在没有统一规定以前,教师的退休费标准,仍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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