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贯彻执行
<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
的补充规定>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984年2月12日)
根据国务院指示,国办发(1983)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继续有效。现将国务院批准我部《贯彻执行<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
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几个具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补充规定》的适应范围问题。由于各地区情况不同,大、中、小城市的条件差别很大,《补充规定》只适应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的离休干部。
二、关于离休干部住房问题。分配住房计算“家庭同居人口”,是指离休干部及在同一注册户口并在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另外,确需与离休干部住在一起的直接赡养的人员,也应计算在内。
计算“每户住房数量”,不包括离休干部已分居的子女在其工作单位分得住房的数量。离休干部夫妇双方所在单位都分了住房的,应当合并一起计算。
离休干部分房标准的前提是“以自然间为基本计算单位”,所谓“自然间”是指解放前后已经建好,并可居住人口的房子。所谓“基本计算单位”是指居住间数已经达到了分房标准规定的幅度。如:司局级离休干部为三间至五间(原文误为三间至四间),在这个幅度内的都算符合住房标准。“自然间”有大有小,离休干部的家庭居住人口有多有少,所以还规定了“以居住面积为辅助计算单位”,目的是“分得开,住得下”。在规定的范围内,人口多的可多住一些,人口少得可少住一些。标准中“最多不超过”的平方米数,是一个最高限制线,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目前住房比较紧张的单位,离休干部现住房能够住得下的,也可不作调整。
三、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费用报销问题。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途中和住宿的伙食补贴,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