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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我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我部劳人老
 [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
 (1983年8月27日 劳人老[1983]34号)


北京市老干部局:
  你局京老干(1983)21号文《关于贯彻执行劳人老(1983)年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与中共中央组织部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论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是否都能办理离休并享受离休干部待遇?在审批离休前要否办理工人转干部的手续?由何部门办理离休的管理?编制和经费如何解决?他们的离休荣誉证中的“原职务”怎样填写?
  按照我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即《关于<贯彻国务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第5条规定的精神,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办理离休:
  1.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
  2.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建国前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干部工作年限与建国后当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
  3.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对这部分人办理离休时的审批权限,由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劳人老(1983)1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审批前不须办理工人转干部的手续。被批准离休后,即列入离休干部编制,由干部、人事部门管理,可享受一般离休干部的待遇。所需经费,由干部、人事部门列入预算。他们的离休荣誉证中的“原职务”仍填写为“工人”,下边注明“(享受一般离休干部待遇)”。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规定离休条件的干部,因历史或现行问题定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未受刑事处分)的,可否办理离休?
  因历史或现行问题定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未受刑事处分)的,不能办理离休。
  三、劳人老(1983)20号文件第7件关于“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中的“委派”如何理解?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一九四八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可否办理离休?
  劳人老(1983)年20号文件第7件,关于“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是指原是国家干部(包括军队专业干部),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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