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对回国科技专家、学者在使用上要有职有权有责,并要搞好与他们的合作共事关系。要主动向他介绍有关工作计划和业务情况,让他们参加有关的学术活动,向他们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在接触秘密科研项目、成果和资料等方面,应与国内的科技人员一样对待。
十、为便回国科技专家、学者专心致志地工作,应尽量减少他们的社会活动。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支持他们到外单位兼业、兼课,进行科技交流和科研协作。
十一、承认回国科技专家、学者在国外获得的学位。允许他们保留国外学术组织的会员身份和劳誉称号。根据需要,支持他们参加有关国际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对保留国外学术组织会员资格每年应缴纳的会费,所需人民币原则上由要本人负担,必要时所在单位可给予资助。所需非贸易外汇分别由有关部门省、市、自治区予以解决。
十二、对回国的科技专家、学者在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凡合理又能办到的,应积极采纳和办理;不合理或虽然合理但暂时办不到的,要及时给予解释。
十三、确因用非所长或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工作的,原则上在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内解决。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确实解决不了的,报劳动人事部研究解决。
生活管理
十四、回国科技专家、学者的临时工资待遇和生活津贴,按国务院国发(1978)26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一年,经考核后定职定级,报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批准执行。
十五、对退休后回国的科技专家、学者、其中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的,可安排正式工作,其工资、生活待遇等国务院国发(1978)268号文件规定办理。对能参加部分工作的,可担任技术咨询等工作。
十六、对每年回国工作几个月的科技专家、学者,不定职定级。但可聘请他们担任技术顾问、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员、客座高级工程师等职。其生活待遇按短期回国工作科技专家、学者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对回国科技专家、学者的生活要妥善安排。他们的住房面积可比国内同等科技人员的住房宽裕一些。对他们请保姆和子女入托、上学、就业等方面的问题,应积极协助解决。应积极协助解决。对他们的恋爱、婚姻问题,也要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