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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报送国务院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改变原处分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关于报送国务院审批或备案
 的行政人员改变原处分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1986年6月26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报送国务院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和处分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127号)精神,现对报送国务院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变原处分审批权限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国务院或原政务院审批的,在处分当时或现在属于副省长、副部长以上的行政人员,需要改变处分时,须报送国务院审批。
  二、经国务院或原政务院审批、备案,在处分当时或现在属于正副司、局、厅长(含相当职务)的行政人员,需要改变处分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审批,报国务院备案。其他干部需要改变处分时,不再报国务院备案。
  三、报送国务院审批的改变原处分材料,须有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门名义向国务院的报告,并附原处分决定、批复和审查报告。报告一式二十份,应注明“审批”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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