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冒充、伪造其它企业的商标、标记或盗用其它企业的名义;
(二)违反国家物价管理规定,任意抬高或降低价格,销售产品;
(三)弄虚作假,蒙蔽用户,或用损害其它企业信誉的手段,销售产品;
(四)用行贿、变相行贿手段推销产品;
(五)其它非法手段。
第八章 企业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关系
第七十一条 企业必须执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决议和命令。
第七十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负有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属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和资源不受侵犯的责任,领导企业的 治安保卫、消防和人民武装工作,以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
第七十三条 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协调解决为企业征用土地事项。
第七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企业所需的由地方管理的生产和生活物资,应纳入计划,组织供应。
第七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企业和当地其它单位之间的关系,依法处理它们之间的纠纷。
第七十六条 企业职工的社会服务事业,原则上应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办理。地方人民政府确实无力解决而企业又有条件办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协商,组织联办或由企业自办。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七十七条 对贯彻执行本条例和在生产、工作上有显著成绩的企业,由人民政府或企业主管单位给予荣誉奖或物质奖。
第七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损害国家、企业、职工或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利益的企业,要按照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责任或进行行政处理。
第七十九条 对职工的奖励和惩罚,按《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犯企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或者严重妨害企业领导人员行使职权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要按照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或行政责任,对触犯刑律的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