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职工要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文化技术水平,熟练掌握业务本领。
职工有按照生产、工作需要获得职业培训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职工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的机密。
第五十五条 职工有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和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职工在老年、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按国家规定享受退休、离休、退职的福利待遇和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五章 企业的组织领导
第五十七条 企业的生产行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企业要建立和健全以厂长为首的集中统一的生产行政指挥系统。一般分为厂部、车间(分厂)、班组(工段)三级。主要管理权力,集中在厂部。
第五十八条 企业根据规模大小和生产经营需要,设厂长一人,副厂长一至五人 。
大、中型企业可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以及其它厂级经济技术负责人,下同) 。
副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在厂长领导下进行工作,按照各自的分工完成厂长交给的任务,对厂长负责。
第五十九条 厂长是企业的行政领导人。厂长对企业的生产 经营活动和行政工作 统一指挥,全面负责。
厂长的权限和责任,按《
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的权限和责任,按《
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企业与主管单位的关系
第六十一条 企业必须接受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全面完成由企业主管单位综合平衡统一下达的各项计划指针。
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企业,应由国务院 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按照分工的主次,确定一个主要的企业主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