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企业必须遵守财经纪律,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和各级银行的监督,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利润和其它费用。
第四十三条 企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做好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工作,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四十四条 企业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办好集体福利事业。
第四十五条 企业要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厂规厂纪、操作规程和岗位守则。
第四十六条 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保密制度,负责对职工进行保密教育,并结合企业特点建立健全本企业的保密制度,切实保守国家秘密。
第四十七条 企业要做好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其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不受侵犯。
第四十八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准确填报各项统计、会计报表,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章 职工的权利和责任
第四十九条 职工要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服从领导,听指挥,自觉地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职工有领取劳动报酬和在法定时间内获得休息、休假和参加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的权利。
女职工有按国家规定享受特殊保护的权利。
第五十条 职工要爱护企业的各种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原材料、能源和资金,敢于同浪费国家资源、破坏和侵占国家财产的行为作斗争 。
第五十一条 职工有向上级领导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各级领导人员提出建议、批评、控告的权利。
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控告,或为自己进行辩护和申诉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职工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其它规章制度。
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职工有要求在劳动中保证安全和健康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