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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4. 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调整,应区别不同的供应渠道、价格形式,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币建设综台管理部门或按规定应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预算价格及其执行时间为准,并应扣除必要的设备、材料储备期因素。
  材料预算价格原价的取定应按国务院一九八八年发布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以及《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 施工机械使用费的调整,按规定允许调整的部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相应规定进行调整。
  6.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应按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9)建标字第248号《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对施工管理费定额的费用项目作调整并相应调整其费率。凡由各省、由冶区、直辖市以及按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预算价格变动而产生的价差部分,可作为计取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的基数。币场价格或实际价格与预算价格的价差部分不得计取各项费用。
  7.工程造价价差的调整和造价指数的测定,既要作到区别对待,又要力求计算简捷、使用方便。
  三、工程适价价差的调整方法
  1.价差的调整应区别不同的工程,根据材料、设备的不同价格形式、供应方式等对工程造价影响的程度,规定合理的调整方法。可按单项工程概、预算(包括设计变更增减预算)所附的人工工日、主要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用量以及主要设备数量,按地区建设综合管理部门、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材料、设备预算价格、人工费及其执行时间,依据合同规定对已完工程部分的价差进行调整,对次要的设备、材料可区别不同类型的工程以价格指数调整;可按不同类型的工程,分别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等综合造价指数进行调整,对于使用材料品种较少而数量又较大的工程,可采用以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相应的单项价格指数进行调品种较少而数量又较大的工程,可采用以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相应的单项价格指数进行调整。不论采取哪种价差调整方法,均应反映工程所在地区一定时期内的工程造价合理水平,要防止实报实销的做法。
  2. 建设期的价差调整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价差预备费之内。对于建筑安装工程合同造价的价差,应作合理预测积极推行由承包方包干或部分包干的办法。对于合同工期较短或较简单的工程,可由承包单位一次包死,不作调整。对于合同工期较长或较为复杂的工程,实行部分包干,即对主要材料、设备价差进行调整,对次要材料、设备价差包干。对价差的包干、调整方法,价差调整期限以及延误工期的责任等,均应在承包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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