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标[1991]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币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现将《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告我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价格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设备、材料价格和人工资的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日益增大,科学并及时地调整价差,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安排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时,要坚持量力而行,综合考虑物价、利率、汇率、劳动工资等变动因素,打足投资不留缺的精神,结合当前工程造价价差调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做好工程造价价差的调整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工程造价公差及其调整的范围
本规定所指的工程造价价差系建设工程所需的人工、设备、材料等费用,因价格变动对工程造价产生的相应变化值、它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动态因素。
工程造价价差的调整是指从概算、预算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结算期),因设备、材料价格、人工费等增减变化,对原批准的设计概算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及已签订的承包协议价、合同价,按照规定对工程造价允许调整的范围所作的合理调整。
工程造价价差调整的范围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二、工程造价价差调整和造价指数测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1.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特别是国家价格法规、政策以及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要自觉遵循价值规律。反映本地区(行业)一定时期内的合理价格水平。
2.要有利于调动参与建设的各有关单位节约投资、降低工程成本的积极性,在确保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正确处理和保护投资者、施工企业等的合法经济利益。
3. 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人工费调整,应按国务院、劳动部等部门发布的有关劳动工资政策,规定允许增加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以及定额人工费的组成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