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城建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
和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82年3月30日)
现将全国城市绿化工作通过的《关于加强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关于加强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
我国的古树名木很多,尤其生长在一些历史名城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不仅是大自然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而且饱经沧桑,是历史的见证,活的文物,对于文化科学研究和开展旅行游览事业都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由于保护、管理不善,我国的古树名木损失严重,有的被砍伐,有的因受到人为的损伤,病虫害以及工业污染,造成长势颓败,甚至死亡。若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一些国宝将有绝迹的危险。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已是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工作的一项当务之急,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古树名木的范围。古树一般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大树;名木指树种稀有、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古树名木是国家的财富,要象文物那样进行保护管理,严禁砍伐、移值,严防人为和自然的损害。
二、抓紧进行一次普遍的调查,搞清现存古树名木的情况。凡在城市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应由各地的城建、园林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调查鉴定,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其中树龄的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定为一级,其档案材料,要抄报国家和省、市、自治区城建部门备案。其余古树名木定为二级,其档案材料由所在城市城建、园林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保存、管理,抄报省、市自治区城建部门备案。
三、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要实行专业管理和发动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生长在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园林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由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园林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各单位要建立责任制,落实保护责任。
四、落实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各地城建、园林部门的保护措施。各地城建、园林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根据调查鉴定的结果,对本地区所有古树名木标题行挂牌,标明树名、学名、科属、树龄、管理单位等。同时,要研究制定出具体的养护管理办法和技术措施,如复壮、松土、施肥、防治病虫害、补洞、围栏以及大风和雪雨季节的安全措施等。遇有特殊维护问题,如大气或水体污染危及古树名木的安全时,园林部门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并与有关部门共同协作,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在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都要严格保护古树名木,不使产生不良影响,更不许任意砍伐和迁移。遇有可能使附近古树名木安全受到影响的情况时,有关单位要事先向园林部门提出,共同研究采取避让保护措施。对于一些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还应专立说明牌进行介绍,采取特殊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