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限额以上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和限额以上单机进口的审核、转报工作;
三、负责进口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审核、转报工作;
四、负责进口国家控制进口机电产品的审核和与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联系、协调工作;
五、组织编制限额以下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的国内招标计划及实施管理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国外贷款项目、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来料加工装配项目所需进口机电设备的审核或前期(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期间)咨询工作;
七、配合和支持生产制造部门的技贸结合、引进技术和消化、吸收、国产化工作;
八、负责授权范围内审批的进口机电设备的备案、统计上报及分析、预测工作;
九、编制年度机电设备进口计划和年度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计划;
十、向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和能源部报告年度进口审查和管理工作总结;
十一、收集有关机电产品信息,做好信息交流及咨询工作;
十二、研究、改进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和管理工作,并向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和能源部提出建设性意见;
十三、协助海关、工商、公安、检查和监察等部门查处部系统机电设备进口工作中的违章、违纪和违法案件。
第五条 进口审查范围:凡能源部进口审查办管理的单位需进口机电设备,包括机械、仪器、电工、电子和日用机电产品及其零部件、元器件、备品配件在内均属进口审查范围。
上述机电设备不论是在引进项目内进口,还是单机进口,不论何种外汇来源,不论何种进口渠道或方式,均要办理进口审查手续。
第二章 审查原则
第六条 支持国内工业的发展,鼓励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促进电力、煤炭工业技术进步,提高电力、煤炭工业的经济效益和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严格控制一般加工设备的进口。
第八条 国内可以生产供应,质量、性能与国外产品基本相同或接近,在技术性能方面基本能满足使用要求的机电设备,原则上不准进口。
第九条 只需进口某些关键件、配套件或关键材料,国内可以制造供应技术性能基本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机电设备,不进口整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