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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能源部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电管局、电力局。电厂要把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领导,明确有关部门相应的职责。
 第八条 贮灰场是电厂的生产设施,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和破坏,不得阻碍运行和维护工作的正常进行。电厂要加强贮灰场的管理,重视灰坝的安全,保证贮灰场的正常使用和防止二次污染。凡从灰场取灰的,要事先征得电厂的许可,由电厂统一安排,电厂应尽可能为挖运灰提供方便条件。
 第九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设施的折旧费和减免税款,专项用于综合利用的技术改造和粉煤灰的开发利用,不准挪作他用。
 第十条 电管局、电力局应建立粉煤灰综合利用开发基金。资金来源可从下列费用中提取:
  1、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所得承包费用;
  2、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的税款;
  3、粉煤灰综合利用有关设施的折旧费;
  4、环境保护补助资金;
  5、按国家规定,其他可用于粉煤灰综合利用的费用。
  开发基金由主管局综合掌握,专项用于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科研、开发、设施的配套和完善、示范工程项目等。
 第十一条 电管局、电力局及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每年进行一次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的书面总结,并于次年三月底前报能源部。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所属电厂或所属审批项目综合利用基本情况、经验、问题、措施、建议及新一年度工作计划要点。

第三章 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新建和扩建电厂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内容,并按照工程审批权限,进行管理和审批。凡批准建设的综合利用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十三条 新建和扩建燃煤机组时,对于有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件的,应按照干灰干排、粗细分排和灰渣分排的原则,设计粉煤灰的输送贮运系统,并适当配备必要的挖灰机具和车辆,同时在贮灰场周围布置运灰道路;对已开工尚未竣工而未考虑综合利用的基建工程,应追补有关项目。为综合利用创造条件的投资纳入总概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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