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颁发《能源部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2月2日 能源节能[1991]15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政策和法规,推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的开展,现颁发《
能源部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请各单位根据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 能源部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家经委、计委、财政部、城乡建设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新建和扩建工程实行"三同时"的若干规定》等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部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一项重大技术经术政策,粉煤灰(含渣,下同)是可以利用的资源,燃煤电厂(以下简称电厂)排出的粉煤灰量大,大力开展综合利用,变废为宝,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 粉煤灰处置和综合利用的方针是:贮用结合,积极利用。在保证电厂安全经济运行、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采用多种途径,讲求实效,提倡直接、大量地利用粉煤灰,努力扩在利用面,增加利用量,提高利用率。
第四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内容包括。粉煤灰用于生产建材、建筑工程(含筑坝)、筑路、回填(包括结构回填、建筑回填,填低洼地和荒地,充填矿井、煤矿塌陷区、建材厂取土坑、海涂等)、改良土壤、生产复合肥料,灰场复土造地,灰场种植,粉煤灰充填料,从粉煤灰中回收有用物质及周其生产的制品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行业新建、扩建和已投入运行的电厂。煤炭、石油行业的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
第六条 电管局、电力局、规划设计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法规和要求,作好粉煤炭综合利用的规划、计划和设计,协调好关系,检查和指导电厂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