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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试行办法

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试行办法
 ([84]教计字110号 1984年6月24日
 教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高等教育事业要加速发展,培养数量较多、质量较高、多种规格的各类专门人才。按现行管理体制,高等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招生计划的前提下,试行委托培养学生的办法,可以发挥高等学校的办学潜力,开辟高等学校经费来源,加强学校和用人单位的联系与合作,打通高等学校为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及个体户培养专门人才的路子,推动高等教育的改革,达到增加培养数量,提高教育质量,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专门人才的实际需要的目的。接受委托培养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的学校,必须首先保证完成指令性计划,不得冲击指令性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
  一、委托培养学生的形式、范围和计划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国务院部门,全民所有制和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个体户,均可通过协商,签订合同,委托高等学校培养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委托培养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必须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务院部门及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委托高等学校培养的学生,必须从统一招生中录取新生;农业、石油、地质、煤炭等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山区、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区及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委托培养的学生,可由委托单位推荐学生参加全国统考,报考的学生,必须达到录取标准才能录取。
  委托培养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一般应在承担委托培养学生任务的学校的现有专业中进行。有些专业可以适当放宽专业的业务范围,培养与本专业相近的专门人才,以适应委托单位对专门人才的实际需要。如果委托设置新的专业,应按现行专业审批手续连同委托合同报批后方可实施。地方院校中一直面向全国和大区招生的专业,中央、国务院部门所属院校中一直对口其他部门的专业,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认真办好,不得因同本部门不对口而予以削弱,在保证不削减原订招生规模的基础上,亦可适当接受一定数量的委托培养学生的任务。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区和部门之间原有的协作、支援(包括支援“老、少、边”地区)关系,要保持不变,不能打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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