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择优分配
9.要把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分配到国家急需,并能发挥其专长的岗位上,在学校的调配计划内,可以采取学生自愿报名,学校推荐和用人单位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试行择优分配。
10.对特别优秀的毕业生,可让本人在调配计划范围内选择工作单位,或上报主管部门单独分配。
11.特别优秀的毕业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进步,品行优良。(2)平时主要课程的成绩优秀,基础理论扎实,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毕业论文(设计)有较高的水平。(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能适应本专业工作。
12.特别优秀的毕业生一般应在“三好”学生中选拔,要由政治辅导员、专业课教师和教研室推荐,经系一级组织初审,学校核定,报地方教育部门批准。
上述办法,地方调配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个别学校试点。
四、调配
13.学校要根据毕业生调配计划,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参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和毕业生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分配名单。在确定分配名单前,要征求教师及有关方面(包括毕业生本人)的意见。对毕业生的工作志愿和实际困难,要根据国家需要和学用一致的原则,在调配计划范围内考虑照顾。分配名单要由学校系一级组织提出,学校审查通过,报地方调配部门批准。
14.对于华侨和港澳地区、台湾省的毕业生,要贯彻“来去自由”的政策。对愿意留在国内(内地)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热情欢迎他们,在服从国家需要的前提下,在工作地区上,应给予适当照顾。
15.少数民族毕业生,凡能够在本民族地区结合所学专业分配工作的,原则上分配回本民族地区。
16.对于修业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由入学前所在地方计划、调配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安排适当工作,其工资待遇,应比国家规定的毕业生工资标准低一级。根据有关规定补考及格换发毕业证书的,及时转正定级,按毕业生对待。
17.学校对毕业生要进行健康检查。对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指每天八小时工作),不得派遣,让其回家休养。
在休养期间可继续享受助学金和公费医疗一年。病愈后,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再分配工作。凡半年以内病愈的,可按原调配计划派遣。半年后、一年以内病愈的,可列入下一届毕业生调配计划内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