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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教工字[1985]第4号 1985年1月28日
 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为实现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这一根本任务,完善管理制度,高等学校应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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