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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1)学校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贯彻疏导方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2)学生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勤奋学习,文明礼貌,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动;
  (3)在校学生一般应是未婚者。学生如果在学习期间擅自结婚,则应办退学手续;
  (4)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第三十七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等。“三好学生”的事迹材料可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
  (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各种犯罪分子;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犯有严重错误,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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