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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9)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10)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一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和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亦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审批。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没有劳动指标的,由原单位报主管部门追加;原单位已并入其他单位的,由并入单位接收;原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接收安排。其他的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他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原为在职职工的由原单位接收,按照国家对待职工的劳保规定处理。其他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及格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退学证明、肄业证书格式,由各校自行确定;
  (4)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四条 鉴定与考勤:
  (1)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的考察,主要采取作鉴定的办法。学生一般两个学年作一次个人小结,作出品德鉴定。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当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对个别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2)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3)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一天按旷课四学时计。
  第三十五条 教育与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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