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目录》实施后,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农科、林科本科专业的名称(包括委托培养生和自费生学习的专业)应以本《目录》为准,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学校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在本《目录》实施一段时间后,有的学校要增设本《目录》以外的农科、林科本科专业,如确有需要,并符合专业划分的原则和设置条件,可以提出申请,同时附详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五、同一名称的专业,对于各所学校来说,应在保证基本规格的前提下,根据本校的优势和所在地区的特点,努力办出各自的特色。某些业务范围较宽的专业,在专业训练阶段,学校可以适当确定若干服务方向,并可根据社会实际需要,自行调整。
六、列入本《目录》的试办专业,首先在个别具备办学条件的学校中试办。所有试办专业在有两届毕业生后应当提出书面的试办总结报告;提出试办专业转正,或继续试办,或停办的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七、在本《目录》实施过程中,国家教育委员会将会同主管部门通盘研究农科、林科本科专业的布点问题。考虑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条件,以及布局的合理性,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专业布点的调整工作。在此次专业名称整理时,仅对少数分布明显不合理并且办学条件差的专业点进行必要的调整。
八、本《目录》公布后,国家教育委员会拟组织制订普通高等学校修订农林本科教学计划的指导性教学文件。业经整理并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各专业,各校应按照这些文件的要求,认真修订农科、林科本科各专业的教学计划。
九、在拓宽专业业务范围,深入开展教学改革的过程中,涉及到教学组织机构、实验室的调整变动,既要积极,又要慎重,应当有利于教学改革,还应与学校整个领导管理体制改革联系起来进行。
十、《目录》的实施过程,决不仅是专业名称的简单改变和专业的简单合并,而是涉及到教育思想的转变,涉及如何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培养大批高质量的农林专门人才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把《目录》实施工作作为高等农林教育改革和人才分配使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研究解决《目录》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