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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农科、林科本科专业目录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农科、林科本科专业目录实施办法

  一、《普通高等学校农科、林科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本《目录》及《普通高等学校农科、林科本科专业简介》(以下简称《简介》)是设置、调整农科和林科本科专业,培养农科、林科高级专门人才,进行人才预测,制订招生计划、教学计划和分配毕业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本《目录》实施过程中,《普通高等学校农科、林科本科专业名称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是重要的参考资料。
  二、本《目录》公布后,全国各普通高等农林学校要对现设的农科、林科本科专业(包括委托培养生和自费生学习的专业)名称进行一次整理。现设专业名称与《目录》相同的继续使用;与《目录》不相同的应当改为《对照表》中修订后的相应名称,其中在《对照表》的现设专业栏内出现两次的专业(如畜牧兽医、果树蔬菜等),原则上应按原专业的侧重点,改为《目录》中的一个相应名称;少数专业如拟选用《目录》中列有的相近专业的名称,应当申述理由;个别已经接受委托或通过联合办学的形式办起来而本《目录》未列入的专业,如改为《对照表》中修订后的相应专业名称确有困难,一般可以沿用原专业名称,直至原协议期满为止,但原协议期较长的专业,一般应在1991年招生时停止使用原专业名称(此类专业申报时,必须附原协议书复印件)。各校应将整理后的全部农科、林科本科专业名称(含与本《目录》所列专业名称相同的,下同)按统一格式报主管部门审核。各主管部门应将审核后的各校全部农科、林科本科专业名称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报表格式和具体办法另发)。
  非农科、林科普通高等学校所设的农科、林科本科专业名称,另行整理。
  三、从1987年秋季起,普通高等农林学校的农科、林科本科专业(不包括个别已经接受委托或通过联合办学的形式办起来而本《目录》未列入的,并经过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同意沿用原名称的专业)必须按照《目录》中所列的名称招生。1986年秋季以前(含1986年秋季)入学的历届在校农科、林科本科生的专业名称也应尽可能改为《目录》中的相应名称,并在教学安排上作相应的调整。某些专业改变名称确有困难时,学生也可以按招生时的原专业名称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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