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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不得擅自换发毕业文凭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不得擅自换发毕业文凭的通知
 (教学[1990]008号 1990年5月21日)


  前一段时间,个别高等学校以“文革”期间颁发的毕业文凭盖有“革命委员会”印章为由,擅自决定更改、换发毕业文凭,引起不应有的波动,已造成不良影响。近期,又有个别高等学校拟采取“补课换证”形式更换毕业文凭。这种做法更为不妥,应及时制止,以免引起学历管理上的混乱和产生新的不安定因素。
  高等学校的毕业文凭,是高等学校按国家的规定在学生毕业时以实际入学时间、学制、毕业时间等内容颁发给毕业生的学历凭据。1970年~1976年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按当时学制规定时间修业期满毕业时颁发的毕业证书,有其历史性和客观性。补习、进修等学习形式是学制以外的学习活动,不能与原学制相加或折合计算学历。鉴于毕业生的学历、证书问题政策性很强,牵涉面很大,未经我委批准,任何学校都不得擅自更改或更换原来颁发的毕业文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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