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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在部分全国重点高等院校试办研究生院的几点意见

教育部关于在部分全国重点高等院校试办研究生院的几点意见
 ([84]教研字026号 1984年8月8日教育部发布)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强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工作,为国家培养数量较多、质量较高的博士生和硕士生,决定在部分全国重点高等院校试办研究生院。
  二、试办研究生院的条件:
  在全国重点高等院校中,学科、专业比较齐全,科学研究基础较好;有较多能够指导博士生和硕士生的教授、副教授和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有多年培养研究生工作的经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有供博士生、硕士生使用的专业实验室,并配有必需的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图书资料比较齐全。
  三、研究生院是在校(院)长领导下具有相对独立职能的研究生教学和行政管理机构,应有单独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预算。
  研究生院建立后,统一领导研究生工作。研究生院有权召集学校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各有关处长、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和指导教师会议,布置和检查研究生工作。招收研究生的系(所)要加强对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领导。
  四、研究生院的组织机构:
  1.研究生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一至二人,院长由相当于高等院校校(院)长一级的专家担任。
  2.研究生院可根据招生、培养、政治思想工作、管理、学位等项工作的需要,本着精简原则,设置必要的机构。系(所)是管理研究生的基层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管理研究生机构,或配专职研究生管理人员。
  3.研究生院的后勤工作由学校统一管理,不另设机构。研究生应有必要的专用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一般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与本科生共同使用。
  五、研究生院的职责:
  1.研究制订研究生培养的长远规划;制订年度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工作。
  2.组织制订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审批各专业培养方案;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积极改善研究生论文工作的条件。
  3.组织领导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学和思想政治工作。
  4.加强管理机构的建设,统一管理研究生的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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