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物资工作归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际拟订实施细则;
(2)代表学校或部门管理教学、科研、生产、基建、行政、后勤等单位及校办经济实体的物资工作,组建好物资工作系统,加强队伍建设;
(3)国家管理物资的计划编审、对上申报、对内分配和使用情况的核查;指导和管理市场采购;
(4)制订完善物资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和健全物资账册,制订物资统计报表,提高物资利用效益。
第六条 要努力改善物资供应工作,重视和充分发挥各级物资机构在物资供应中的主渠道作用。各物资机构应做到保障供应,优质、优价、优良服务。
一切采购活动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物资采购中实行计划采购为主、市场采购为辅的原则,努力争取计划内平价物资供应和发挥集团采购(批量采购)优势,保证紧缺物资的供应,减少经费开支。使用单位通过市场自购急用零星物资,一律要到学校指定单位验收,才能报销、入账和领发使用。只有具有法人代表资格者可以签订采购合同。
第七条 要在认真研究学校历年需求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常备物资库。既要防止积压,及时调整贮备品种,又要提高物资工作的适应能力。出库价格可随着物价上涨,适当调高,差价结余必须用于物资贮备,不得用于奖酬金。鼓励各地区高等学校之间开展库存服务协作,可适当收取管理费。削价处理呆滞物资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八条 要加强校、系两级对重大设备布局的统筹,避免低使用效率的重复购置。
重点实验室建设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关键设备的购置须经论证,论证工作必须吸收实验室及校物资主管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并经由该部门联合签署后采购,复核后报销。
第九条 改善在用物资的管理,按照原教育部、财政部(84)教供字020号文件印发的《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
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在用物资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