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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印发《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高等院校
 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教备[1990]013号 1990年3月28日)


  现将《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拟订实施细则,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过去十年中,全国高等院校有很大发展,办学条件有不同程度的改善。在物资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广大教职工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目前高等学校的情况与过去相比,有许多新的变化。第一、学校仪器设备拥有量大幅度增加。1982年全国高等院校仪器设备拥有量27亿元,1988年已达到89亿元,一些大学已拥有几千万以至上亿元以上的资产,需要进一步加强物资工作的力量把它管好用好。第二、学校任务多样化。随着改革开放,学校里教学、科研、生产和各种社会服务一齐开展,形成了工作单位、隶属关系、经费来源和物资渠道的多样化,物资工作量也大幅度增加。物资工作要适应这一形势,改进和完善物资管理体制。第三、国内市场放开,学校将部分采购权下放,一方面提高了供应的及时性和灵活性,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例如账外物资增多,浪费和违纪现象增加,这些问题发展下去要损坏校风,影响工作,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因此,在放权的同时要加强管理,进一步改进物资管理工作,以适应新的形势。

           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深化改革,加强高等院校的物资工作(含仪器、设备、器材、材料的供应和管理,下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要加强物资工作的归口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所有产权属于学校的物资,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按学校制度统一管理,都要在一个学校批准的正式建制的单位入账。
  第三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由条件装备司归口管理物资工作。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明确机构归口主管物资工作。
  第四条 各高等院校应由一位副校长主管物资工作,并设物资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协助校长工作。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设立专项物资(如生产、基建)的二级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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