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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研究成果鉴定暂行办法

教学仪器研究成果鉴定暂行办法
 ([87]教备厅字008号 
 1987年9月2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发布)


  为加强教学仪器研究项目的管理,科学地客观地对研究成果进行评价,推动这些成果在生产和教学中尽快发挥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主要规定了列入国家教委教学仪器年度研究计划,成果形式为产品的研究项目的鉴定办法。文字形式的研究成果和地方安排的研究项目的成果鉴定,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2.国家教委授权国家教委教学仪器研究所(以下简称教仪所)归口管理教学仪器研究成果的鉴定工作,直接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成果鉴定。
  3.教仪所审查全部鉴定文件并签发鉴定证书,加盖国家教委教学仪器鉴定章的具有委级鉴定效用。对重大研究成果,由教仪所归口组织高一级科技成果的申报和各项准备工作。
  二、鉴定的条件
  4.研究项目承担者应按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全面完成研制任务,达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
  5.必须备齐下列技术文件:
  (1)计划任务书;
  (2)研制总结报告;
  (3)设计方案报告、工作图样及其它技术文件;
  (4)测试报告、标准化报告和成本估算;
  (5)产品的企业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
  (6)用户意见;
  (7)鉴定大纲初稿。
  6.样品(电子产品应不少于两台)和使用说明书。
  三、鉴定的方式
  7.教学仪器研究成果鉴定,可采取会议鉴定、通讯书面鉴定和由教仪所组织有关专家认定三种方式。
  8.鉴定方式的选择,应根据鉴定对象的特点和条件,在保证鉴定质量的前提下,由项目承担者提出,并与负责组织鉴定的单位协商确定。
  四、鉴定的准备和进行
  9.项目承担者在完成研制任务后,应填写“教学仪器研究成果鉴定申请表”,经上级主管部门(一般为省级主管单位或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预审并签署意见后,连同全部技术文件和样品(不便运输的可送照片),送教仪所。
  10.教仪所接到鉴定申请后,主管研究室应在一个月内就是否具备鉴定条件提出意见。对尚不具备鉴定条件的要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对已具备鉴定条件的应在鉴定方式、组织鉴定单位、鉴定领导小组人选等问题上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出初步意见,经教仪所领导核准后,及时批复给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对重大的研究成果,由教仪所报请国家教委有关领导主持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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