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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设备研究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教学仪器设备研究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85]教供厅字001号 1985年4月23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


  为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研究工作的管理,有计划地组织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展各项基础研究,提高研究工作效率和质量,减少重复浪费,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育部教学仪器设备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由教育部教学仪器研究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
  二、教学仪器设备研究项目包括新产品的研制,老产品性能、结构、材料、工艺等方面的重大改进,标准的制订和测试方法的研究,以及与教学仪器设备有关的各项基础研究等。教学仪器研究课题,可参照教学仪器设备研究规划纲要和分科规划,根据教学和生产的实际需要提出。
  三、凡欲承担教学仪器设备研究项目并希望列入部年度计划的单位和个人,应将研究课题、意义、基本思想、条件及进度据实填写“教学仪器设备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四份,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盖章,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学仪器公司(站、社、处)签署意见后,在每年第三季度报部教学仪器研究所。部属高等院校可由校有关单位签署意见后按期直接上报。
  四、教学仪器研究所一般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和协调。审查通过的项目将编入下一年度教学仪器设备研究计划,报部批准下达执行;未通过项目的申请书将退回原申请人,并不扩散其研究思想。
  对于重大的、有明显效益的研究项目,可随时报部审查批准下达执行。
  五、承担部年度研究计划项目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所须研究经费一般通过自筹解决。对于论文、报告、标准等没有直接经济收益的基础研究和风险较大、急需开发的产品研究,教育部将酌情拨给研究补助费。得到补助费的项目,在年终和项目完成后,应分别向教学仪器研究所报出决算。
  六、列入部年度研究计划的项目,属于论文、报告或标准的,需由执行单位编制项目行动计划,报教学仪器研究所存查;属于产品的,需填写计划任务书,报教学仪器研究所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学仪器公司(站、社、处)或部直属高等院校有关部门督促执行。对于已列入部年度研究计划欲中途停止进行的项目,应及时提出报告,经教学仪器研究所确认后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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