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政、法、财经科的系办公用房面积与文科相同。
2.教研组办公用房 高等学校的教师不实行坐班制,教研组办公用房可按教师人数的20%~30%设办公桌位(每个桌位使用面积4.0平方米),其余70%~80%的教师每人设一个可供开会用的座椅(每个座位占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解决开会及政治学习等活动的需要。
二、系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定额(按平面系数K=65%计算)
第四节 教工宿舍及住宅
一、内容 包括高等学校编制内的及附属单位的单身教工宿舍及带眷教工住宅,不包括退休、死亡及调出教工家属所占用的宿舍及住宅面积。
二、高等学校中有一些教职工已由外单位解决了宿舍住宅,学校内部也有一定比例的双职工,因此,高等学校教工总数中只有80%~90%应解决宿舍及住宅,其中:住单身宿舍的人数为教工总数的30%,住带眷教工住宅的户数为教工总数的50%~60%。
三、居住标准
单身教师的居住标准,正副教授每人18平方米(居住面积,下同),讲师每人9平方米,助教每人6平方米。一般单身职工的居住标准每人建筑面积6平方米。
根据国发〔1978〕222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关于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报告》的规定,高等学校教工住宅的平均居住标准(三级及三级以上教授的住宅不在内)不应超过每户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三级及三级以上教授或知名人士的居住标准,可以适当提高并由学校专案报主管部门审批,所需的建筑面积不在本定额的范围之内。
今后,本定额如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教工宿舍及住宅的建筑面积定额(按单身宿舍及带眷住宅的平面系数分别为K=60%及K=53%计算)
第五节 实验室、实习工厂及附属用房
一、内容 包括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专业课实验以及自选科研项目所需的各种实验室、实习工厂及附属用房(如准备室、天平室、仪器室、标本室、模型室、陈列室、动物室、充电室等)。学校与业务部门合办的研究所(室)及生产性工厂所需的建筑面积不在本定额的范围之内。
二、高等学校实验室、实习工厂及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一般基础课及技术基础课所需的实验室及实习工厂等,其面积基本上与学生人数成正比,因此,定额是一常数;第二部分是专业课及自选科研项目所需的实验室及实习工厂等,这部分面积基本上不决定于学生人数而决定于实验的种类、每次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套数、仪器设备的体形及实验进行的方式等,规模小时定额就高,反之,定额就低。
三、高等学校的专业很多,不同专业及不同研究方向对实验室及实习工厂的要求各不相同,因此,还不可能制定较详细的定额。这部分定额是根据部分高等学校实验室、实习工厂及附属用房的现状和预计发展情况,并考虑到适当提高利用率后估算的。(定额表从略。该表的附注见下页注。)
第六节 风雨操场
一、非体育院校的风雨操场是为了解决在冬季、雨季上体育课的需要而设置的,一般应包括篮(排)球场若干个、体育器械场、体育器械仓库、体育教研组办公用房、浴房、更衣室、厕所等。总规模在4,000人以下的学校设标准篮球场一个(净面积为14×26平方米,四周放宽作体育器械场地用),连同上述其他各种用房共需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总规模在4,000人以上的学校设标准篮球场两个(四周适当放宽),连同上述其他各种用房共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定额计算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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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规模(人) | 风雨操场面积(平方平) | 建筑面积定额(平方米/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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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 | 1200 | 1.20 |
|---------|------------|--------------|
| 2000 | 1200 | 0.60 |
|---------|------------|--------------|
| 3000 | 1200 | 0.40 |
|---------|------------|--------------|
| 5000 | 2000 | 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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