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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校办工厂财务会计制度[失效]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对校办工厂的帐目要定期进行检查。对于帐目混乱的校办工厂,要及时给予帮助。并责成工厂财会部门认真清理校正。
  第四十条 校办工厂必须按教育部的统一规定,按时向学校财务部门编报《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会计报表》上报时,须经工厂领导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审核签章。
  第四十一条 校办工厂的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都要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年度报表永久保存;总分类帐保存十五年;其它帐簿和会计凭证至少保存七年;季度报表保存三年。逾期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须经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总会计师批准。
  第四十二条 校办工厂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不准违反规定,各行其是。
  第四十三条 校办工厂每年年度决算前,必须对各项财产、物资、资金进行全面清查。发现问题,要按规定及时处理,并认真总结经验,采取措施,堵塞漏洞。
  第四十四条 校办工厂的财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政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实行财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只适用于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实习实验性工厂。经批准,结合专业举办纳入国家预算的生产性工厂,应按财政部统一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1982年1月1日起实施。学校及工厂自行制定的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凡与本制度规定有抵触的应自行废止。

附件:     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校办工厂会计制度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一、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详见下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101固定资产”科目
  校办工厂的固定资产不论资金来源,都在本科目核算。各类固定资产均按原价记帐。工厂财产管理部门另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保管地点,设置分类明细帐,并按每项固定资产设置卡片进行管理与核算。各类固定资产的起点与学校相同。确定固定资产界限时,以学校的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为准。
  本科目应设如下二级科目:

----------------------------------
|     资金占用科目    |    资金来源科目      |
|---------------|----------------|
|顺序号|编 号| 名   称 |顺序号|编 号| 名   称  |
|---|---|-------|---|---|--------|
| 1 |101|固定资产   |14 |203|专用基金工程支出|
| 2 |112|材  料   |15 |311|利润分配    |
| 3 |131|委托加工材料 |16 |401|固定基金    |
| 4 |141|基本生产   |17 |402|折  旧    |
| 5 |144|车间经费   |18 |403|流动资金    |
| 6 |145|企业管理费  |19 |421|借入资金    |
| 7 |151|待摊费用   |20 |432|应付工资    |
| 8 |161|产成品    |21 |439|暂存及应付款  |
| 9 |166|发出商品   |22 |491|待处理财产盘盈 |
|10 |171|现  金   |23 |501|专用基金    |
|11 |172|银行存款   |24 |601|销  售    |
|12 |189|暂付及应收款 |25 |611|利  润    |
|13 |191|待处理财产损失|   |   |        |
----------------------------------

  附注:校办工厂在不影响统一会计报表和会计核算的前提下,可以增设或减设某些会计科目。例如,规模较小的工厂,可以不设“131委托加工材料”和“144车间经费”科目等,规模较大的工厂如需增设科目,应尽可能增设二级会计科目解决。必须增设一级会计科目的,在编报“会计报表”时,应将自行增设的科目汇编在统一规定的有关科目内。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
  (二)教学科研用固定资产;
  (三)不需用固定资产。
  校办工厂的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时,考虑到学校财务部门和财产管理部门也要入帐的需要,其所用验收单和调拨单,均可增加联数。
  由学校预算资金购置固定资产或由学校其他部门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401固定基金”科目。由校办工厂生产发展基金、更新改造资金购入固定资产或有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减)记“501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172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401固定基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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