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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校办工厂财务会计制度[失效]

  (一)非生产性收入的范围:
  1.按教育部批准的编制比例,通过产品成本收回在事业经费内开支的工资及附加费。
  2.租金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净收入,逾期不退的包装物押金等。
  3.在经济往来中,由于对方机构撤销,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4.校外单位给予工厂奖励性的协作收入。
  5.其他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联系的收入。
  (二)非生产性支出的范围:
  1.第二十二条二款规定范围的“非生产性成本费用”。
  2.工厂(车间或生产工段)拆迁费。
  3.由校办工厂开支的劳动保险费。
  4.停工费。
  5.按国家规定调整物资价格的降价损失,以及在清产核资中处理多余积压物资的削价损失和加工改制费。
  6.工厂内部进行新产品研制、试制失败损失。
  7.经批准核销的呆帐损失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
  8.校办工厂职工的教育训练及技术培训费。
  9.参加或举办产品展览发生的运输、包装及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校办工厂不向国家财政上缴利润和所得税。工厂的产品、加工和修配,凡用于校内教学、科研、行政、生产方面的,也不缴纳工商税;对外销售产品和协作加工收入,应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税率,向国家缴纳工商税。
  第二十八条 校办工厂的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在确定校办工厂利润的具体分配方案或比例时,在内部,应首先扣除第二十六条一款一项的“非生产性收入”因素,增加同条二款一项的“非生产性支出”因素,再按实际利润总额进行合理分配。属于应上交学校的利润,要按季上交学校。
  第二十九条 校办工厂如发生亏损,必须如实向学校报告检查亏损原因。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亏损,经学校财务部门和校办工厂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经总会计师批准后,可以在学校基金内予以弥补;由于工厂内部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亏损,应由工厂基金自行解决,并要限期扭亏为盈。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 校办工厂的专用基金包括:学校基金拨入或由工厂利润分成的生产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四项。
  第三十一条 校办工厂的各项专用基金,分别按下列规定范围掌握使用。
  (一)生产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1.添置设备。
  2.自筹改建、扩建厂房、车间或增加生产线。
  3.增核流动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的使用范围:
  1.生产用设备更新。
  2.对原有生产用设备的技术改造和技术措施。
  3.劳动安全措施和综合利用。
  4.零星固定资产购置。
  (三)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范围,必须按照规定用途加以掌握。
  (四)职工集体福利及奖励基金,按中央和地方有关规定使用。
  第三十二条 校办工厂专用基金的使用,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必须纳入学校的基本建设计划,报经教育部批准,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第七章 会计工作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三条 校办工厂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及使用方法,反映和处理工厂的各项财经业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校办工厂发生的一切财经业务,都必须取得或填写原始凭证。一切原始凭证都应有经办业务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签证。外来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写单位的公章方为有效;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按规定手续填写。自制原始凭证的格式,须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启用。
  第三十五条 校办工厂的财会部门应该根据内容齐全、手续完备、数字正确的基本要求,认真审核各项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才能填制记帐凭证。各种记帐凭证,必须填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名称、金额、凭证日期、编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等。记帐凭证必须经财会主管人员或其指定人员审核签章后,才能据以记帐。
  第三十六条 校办工厂必须设置总分类帐及现金、银行日记帐、基本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明细帐册。各种帐册都必须注明年份、启用日期,并由记帐人员签章。记帐人员有变动时,必须注明交接日期,并由接办人员签章。登记帐目时,应将记帐凭证的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逐项记载,做到数字正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月份终了时,应当及时结帐,不能拖延,也不能提前结帐。
  第三十七条 校办工厂的会计记帐方法,由工厂根据业务情况和现有财会人员的条件,自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校办工厂的各种帐簿的数字,要经常核对,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现金帐的帐面余额,应该逐日同现金库存数字核对;银行日记帐,应该按旬或按月同开户银行核对清楚。记帐凭证和帐簿数字记载出现错误,必须按规定的更改手续和方法予以更正,不准在原数字上涂改,更不准擦抹和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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