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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四十五条 部属高等学校各级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人员,应当首先把好学校和本单位各项财务收支检查“关”。财会人员应当认真审核各项财务收支凭证,对不符合财会制度的事项和超计划支出,有权拒绝受理,并报告学校领导人处理;对违法乱纪行为必须坚决揭发和抵制,并有权越级反映情况,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刁难和阻挠。
  第四十六条 部属高等学校都要设立财政监察组(科),配备二至三名的专职监察人员,并选聘一定数量的兼职监察人员,实行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相结合,对学校内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七条 在财务检查中,发现下列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事项,不论什么人,什么单位决定的,都要追究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1.挪用、截留或偷漏应上交国家的税金的;
  2.转移资金,化预算资金为预算外资金,化大公为小公,损害国家利益的;
  3.挪用流动资金、周转资金和教育事业费搞基本建设的;
  4.擅自提高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和收费标准的;
  5.私分产品和公共财物,侵占国家资财或挪用库存物资和现金的;
  6.滥发奖金和实物的;
  7.用公款请客、送礼、看戏、看电影和借庆祝活动搞铺张浪费,以及假借工作名义用公款游山玩水的;
  8.违反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坐支套取现金的;
  9.违反国家市场管理规定,套购专控商品和以物易物的;
  10.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
  11.其他违反国家财经制度和财会制度的。
  第四十八条 在财务检查中,发现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者,应当按照情节轻重,报经领导机关批准,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1.领导工作失职,管理不善,财务工作极端混乱,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
  2.伪造帐目,篡改会计数字,弄虚作假的;
  3.非法销毁财会档案,营私舞弊、贪污盗窃的;
  4.用暴力、威胁、恐吓、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或妨害财会人员行使职权的;
  5.对揭发、检举、控告违反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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